音乐是人们日常出行中不可或缺的陪伴,每一首歌曲的背后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。然而,有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车载音乐的 “商机”,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,通过 “无授权下载 — 复制 — 销售” 的非法链条牟利,最终触犯法律。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关注一宗侵犯著作权的案件。
无授权拷贝音乐
网店大肆牟利
2023 年 5 月,被告人莫某经朋友介绍,发现车载音乐 U 盘市场需求旺盛,便动起了“低成本赚快钱”的歪心思。在明知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,莫某先后在东莞、深圳设立两个运营办公室,招募员工购进空白 U 盘,根据客户需求或从网络平台下载歌曲,或从同行处购买盗版音乐后复制拷贝,再通过网络平台以 “车载音乐 U 盘” 之名对外销售。
为提升运营规模,莫某还找来具有多年电商运营经验的亲戚谢某协助打理深圳的网店,负责解答客服售后问题、指导运营作图,并发放员工工资。谢某起初并不知晓该行为侵权,后续了解情况后仍继续参与。经东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,这些被大量售卖的车载音乐 U 盘均属非法出版物。
2024 年 6 月,国际唱片业协会(瑞士)北京代表处的举报触发专项侦查行动,莫某、谢某在东莞落网,随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。
庭审焦点一:
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?
案件审理过程中,两个核心争议焦点逐渐浮出水面,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核心。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。莫某的辩护律师提出,莫某设立的公司利润主要用于支付房租、水电费、工人工资等运营成本,个人并未获利,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。但公诉人对此予以反驳,指出莫某旗下注册的科技有限公司及绑定的另外七家店铺公司,在案发期间均以销售侵权 U 盘为主业,公司设立的核心目的就是从事犯罪活动,且公司决策、资金流向均由莫某个人掌控,完全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,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个人犯罪。
庭审焦点二:
非法经营数额是否应扣除运营成本?
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认为,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,但公诉人明确表示,莫某注册公司的核心用途就是生产销售侵权音乐 U 盘,运营过程中支出的水电费、人工成本等均属于犯罪过程中的必要支出,即犯罪成本,不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。
法院判决
主从犯区分量刑
宽严相济罚当其罪
经过两次庭审调查与法庭辩论,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、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,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莫某、谢某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,构成侵犯著作权罪。
关于量刑,法院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。被告人莫某作为犯罪的组织者、主导者,是主犯,其行为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,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,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60 万元;被告人谢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,处于从犯地位,在犯罪中作用较小,且积极退赃、真诚悔罪,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,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。一审判决下达后,两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释法
知识产权不容侵犯
抵制盗版人人有责
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,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伟进行了详细解读。他表示,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、为了谁的利益。单位犯罪是公司、企业等为了本单位利益,经集体决定实施,需由单位承担罚金,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担责;而个人犯罪是自然人为谋取私利实施,责任由个人自行承担。本案中,涉案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均围绕侵权 U 盘销售,完全服务于个人犯罪目的,因此认定为个人犯罪。
刘伟法官特别提醒,销售盗版车载 U 盘看似是 “小生意”,实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,不仅会面临有期徒刑、罚金等刑事处罚,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,与党和国家激励创新驱动发展、保护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背道而驰。
同时,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,购买使用盗版产品不仅无法保障自身权益,还可能导致车辆系统面临病毒风险,更在无形中成为侵权行为的 “销赃渠道”。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,只有自觉抵制盗版、支持正版,才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、崇尚创新发展的健康社会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(记者:陈雯婧 刘锐良 协拍: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)